用斜传代替地面(八大作业告知牌,直接可用)
动火作业告知牌
动火作业的定义和分类 |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 |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及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及厂区管道廊上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起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注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 1、“动火安全作业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止动火。 | |
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要求 | ||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工作票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焊接和切割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至少两具灭火器,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6、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7、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 ||
防护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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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告知牌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定义和分类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十不准” |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的特点a、有足够的空间,可以让员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b、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c、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d、自然通风不足,含有潜在的危险。 | 1、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准作业 。 2、未指定合格的监护人不准作业。 3、未对受限空间内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分析不准作业。 4、受限空间未经过置换、蒸煮、吹扫的不准作业 。 5、受限空间内通风不畅不准作业。 6、未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7、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周围障碍物没有清除不准作业。 8、不挂警示标牌不准作业。 9、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没有隔离措施不准作业。 10、工作内容或工作环境发生改变且没有重新进行危险分析的不准作业。 |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作业要求 | ||
1、安全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要了解作业内容、地点、时间、要求和作业环境中的危害因素,了解罐内充装介质的特性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无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 3、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确认盲板已和相通管线、阀门断开,决不能以关闭阀门来代替盲板。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要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 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 7、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方可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8、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作业中应定期监测,至少每2小时检测一次。 9、当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的,应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重新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环境条件变更时,应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 ||
防护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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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告知牌
高处作业的定义和分类 | 登高作业“十不登高” | |
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点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依据作业高度和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等级越高,危险性越大。 | 1、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深度近视眼等疾病不准登高。 2、无人监护不准登高。 3、没有戴安全帽、系安全带、不扎紧裤管时不准登高作业。 4、作业现场有六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大雪、大雾不准登高。 5、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 6、梯子无防滑措施、未穿防滑鞋不准登高。 7、不准攀爬井架、龙门架、脚手架,不能乘坐非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登高。 8、携带笨重物件不准登高。 9、高压线旁无遮拦不准登高。 10、光线不足不准登高。 | |
高处作业的安全作业要求 | ||
1、工作前进行安全分析, 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2、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措施,不得擅自拆除;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应防止坠落。 4、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非规定的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暂停作业。 6、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7、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拆除。 | ||
防护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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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告知牌
吊装作业的定义、分类及其他 | 吊装作业“十不吊” | |
1、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作业按吊装物的质量分为三个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100吨; b、二级吊装作业40吨<吊装重物质量<100吨;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40吨。 3、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作业。 4、吊装物质量大于40吨时,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重量不足,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 1、无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 2、起重设备有缺陷或安全装置失灵,超负荷或被吊物质量不清楚。 3、人站在吊物下或扒杆下。 4、光线阴暗、视线不清或车槽内有人。 5、起吊物有尖锐棱角,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6、斜拉斜拽,挂不好,不平衡,被吊物埋在土内或固定状态未消除时。 7、露天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 8、吊具不良,绳索有缺陷超规定。 9、起吊工具与高压线未保持应有的安全距离。 10、捆缚不牢或不符合要求。 | |
吊装作业的安全作业要求 | ||
1、工作中驾驶员应听从专人指挥,当在场的其他人发出紧急危险信号时,也应听从,并尽快将起吊物吊到安全区域作紧急降落。 2、驾驶员在看到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后,方可操作,在起吊过程中,扒杆及重物下方严禁任何人通过和站立。 3、起吊重物时,在吊离地面5-10厘米时应停下检查制动是否灵活可靠,吊物有无漏挂等不安全因素,确认各部情况正常后方可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速度要慢,做到轻吊轻放,平稳操作,随时注意吊车平衡情况 。 4、不得将吊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起吊中汽车驾驶室内不许有人,禁止将吊物越过驾驶室。吊钩上吊有重物未放下之前,驾驶员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7、对起吊油、水、泥浆循环罐容器时,必须将罐(容器)内油、水、泥浆全部放出。 8、当吊杆全部伸出,仰角最大起吊重物时,钢丝绳在卷扬滚上的余量不应少于3-5圈。车辆移动时,必须将扒杆收回放落在支架上,收回千斤。 9、禁止在吊车正前方起吊,严禁起吊重物时自由下落。吊物摆放未稳时,不允许旋转和继续起吊。 11、起吊任何物件,两端必须有安全绳控制平衡,否则不得起吊。 12、两部吊车抬吊一件重物时,只准一人负责指挥,起落速度保持相同,每台吊机分担的负荷,不得超过该机允许负荷80%。 13、起吊物未离开地面之前不得旋转,禁止斜吊重物和吊与地面连接尚未脱离的物件,吊车不能作为牵引机车使用。吊车最大负荷下工作时,吊臂左右旋转角度各不能超过45度。 | ||
防护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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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板抽堵作业告知牌
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 | 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作业要求 | |
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 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4、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5、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7、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8、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9、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10、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11、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12、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13、不得在同一管道上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4、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15、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16、工作时间过长,应轮班休息(一般30分钟为限)。 17、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 |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 ||
1、本作业证由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生产技术部审批。 2、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本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第二联由车间留存,第三联交由生产技术部存档,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 ||
防护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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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告知牌
动土作业的定义 | 动土作业的安全作业要求 | |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 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2、《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生产技术部审批。 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6、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7、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8、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9、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生产技术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0、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规范要求的相关规定。 11、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12、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3、涉及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有关要求。 14、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 |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 ||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批、管理。动土申请车间在生产技术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车间;动土申请车间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生产技术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2、本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第二联交作业区域所在车间留存,第三联交生产技术部存档。作业证保存期至少为一年。 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证。 | ||
防护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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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作业告知牌
断路作业的定义 | 断路作业的安全作业要求 | |
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 1、作业组织 (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车间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2、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①采用安全电压; ②是指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③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④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3、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出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尽快恢复交通。 | |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 ||
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车间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断路申请车间在生产技术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车间;断路申请车间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生产技术部审批;生产技术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3、断路申请车间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5、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车间留存,第三联交由生产技术部存档,《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 ||
防护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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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告知牌
临时用电的定义 | 临时用电的安全作业要求 | |
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 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动火要求。 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延期手续,办理相关的继续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7、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8、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便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固关闭并能上锁。 (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伏。 (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9、临时供电执行车间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10、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11、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用途。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12、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 |
作业证的管理 | ||
1、本作业证和编号请办证人员向安环部索取。 2、本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结束前,作业人、监护人、作业区域所在车间各持一联,作业结束后,第三联交由安环部存档,第二联由所属车间存档,第一联由作业单位或电工班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其他审批部门不建议留存,但建议登记审批记录。 | ||
防护措施 | ||
(说明此栏请按版面合理调整布局,醒目、美观为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