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违反了哪些法律_体罚学生违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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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条解答
1.老师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2.老师体罚学生违反哪些法律?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构成伤害,可以起诉其故意伤害罪。
3.教师体罚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老师体罚学生违反了国家哪条法律条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学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果你是未成年人的话 还有教师法,里边也规定了体罚学生经过教育依然不改正的,教育局或学校应当予以辞退。 其实你的这种情况,很多法律法规上都可以找到相关的条文。如果你是未成年人,那么教师的行为更加恶劣。
5.老师体罚学生违反了哪些法律?要承担什么责任?
从你的表述看,老师违反肯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造成被害人残疾,后果也较严重(不知治疗可否回复或部分恢复 违反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单位应当给与一定的处分(很多时候要考虑社会影响,从这个事看,学生做的很不像话,老师是在管理,事出有因,方式欠妥,并造成学生伤残,想必局外人还是同情老师的 刚看你的补充,以为是你的问题,原来想摘东西,这个学生不是东西,你早先也比他强不了多少
6.老师打学生的行为违反了现行的哪些法律的规定
民法通则,属于人身伤害。
7.教师体罚、辱骂学生,触犯了哪些法律?
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个问题 不属于消费欺诈 但违法教委的减负原则.
强迫学习非常不对.这点教委有规定.你有你的人身权利.周末既为法定假日 就是法律赋予你休息的权利.所以 学校开办的补习班 .你要把学校通知留下来.学校以欺诈的行为 来骗学生补习 这种做法更为错误.属于消费欺诈.你可以向当地教委反映.会得到解决.
教委和国家教育办 发表让学生减负 .所以说加课的行为是违法的.
第三个问题中违法的人学校相关负责 的老师, 教务处领导学校的问题应是教务处管理.明知道加课的情况下 违反减负 的教委文件.
按照近年来所发相关文件的精神,关于补课问题的现行规定是
(1 禁止学校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禁止乱收费。
(2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不得利用中小学校舍组织针对中小学生的文化课补习班。
(3 各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联办针对中小学生文化课程的补习班。
(4 对学校有违规行为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近日联合重申严禁中小学节假日补课,要求各区县一是落实区县政府在减轻学生负担问题上的责任。二是对群众的举报情况要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立即纠正。三是考虑当前形势下群众的升学需求,允许学校在第二学期对高三学生适当组织补课,其他年级学生一律不能组织补课,由区县严格控制,坚持学生自愿,不能自行收费。四是要把朱善璐书记的批示和紧急会议的精神向中小学校长传达,旗帜鲜明地制止违规做法。
8.教师变相体罚违反的法律有哪些?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确定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所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也是一项比较重要的课题,下面从变相体罚的其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三个方面介绍
(一 民事责任,即教师的侵权责任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后造成了学生的身体损伤,那么,在整个事件中其侵权责任是不是该由实施者,也就是教师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呢?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也有明文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教师在从事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的角色是代替学校实施管理学生的行为,学校是整个事件中的主体,而教师则是该管理的代理人而已,也就是说,教师实施的管理行为是职务行为。雇佣人责任不论是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均以受雇人执行职务为前提。纵观国内外学者观点,对于是否执行职务行为的判断,大体上有三种标准可供选择一是以雇佣人的意思为标准;二是以受雇人的意思为标准;三是以执行职务之外表为标准。前两种标准属于主观性判断标准,对职务行为的判断通常需要根据内部的雇佣关系来决定,容易受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影响,法官不易掌握。因为如以雇佣人的意思来判断,则会使不当职务行为或利用职权图谋私利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排除在职务范围以外,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相反,如以受雇人的意思为依据进行判断,虽然对受害人并无妨害,但容易不适当地扩大职务范围,对雇佣人不公平。所以,这两种标准都不宜作为审判上的判断标准。第三种标准属于客观标准,其依据为外形判断理论。根据这一理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不管雇佣人、受雇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对职务范围及免责条款的约定如何,而从通常人的视角出发,考察行为的客观表象后再得出结论。故职务行为既包括依雇佣合同关系中所约定的职务行为,也包括与执行职务有相当关联的行为。如此,第三种标准不仅可以避免外人对雇佣关系的内容很难甚至无法察觉的缺陷,还更合乎公平正义的法律要求,且便于在审判实务中把握。由以上分析可看出,在教师实施变相体罚所造成的侵权责任,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学校应承担哪些侵权责任呢?,对于造成受罚学生身体伤害的,也就是说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如果在整个过程中确是造成危害的,学校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师以侮辱性的语言或者带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变相体罚行为的,则侵犯了被罚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二 刑事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可对教师进行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过失致学生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根据《刑法》第235条和《刑法》第233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笔者认为,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的主观方面应该定性为过失,即教师的实施该行为的目的应该只是为了维持教学秩序或者完成教学任务,没有预料到会发生或者过于自信不会发生伤害事件的意愿。若教师实施的行为是故意,即有意造成学生身体伤害,则该行为则不应是变相体罚。
(三 行政责任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造成侵权之后,虽然不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仍应该承担学校对其的行政责任。笔者认为,造成侵权事实是一方面,出于变相体罚的危害性和对学生潜在的伤害,学校应当在得知教师实施变相体罚的,对该教师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从组织上否定教师变相体罚行为的错误性。倘若学校对教师实施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变相体罚不予以重视,甚至予以某一程度的支持的话,那么变相体罚就势必造成学生的更大伤害,成为校园伤害事故的来源之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国家在法律上对教师实施变相体罚行为的否定,却并不代表教师实施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就可以默许。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予以重视,就像上文中提到的一样,实施变相体罚的隐蔽性,或许教师实施的手段或者表面效果并不是很明显,,考虑到其对学生的伤害尤其是心理上的伤害是非常之严重的。,笔者观点是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之后相关的单位也应该做出相应的反应。比如批评警告等。
9.老师对学生进行各种体罚,违反了哪些法律的哪些具体规定,会受到那些惩罚?
我的女儿4岁,在幼儿园被班主人把左脸打肿了,上午10点时打到的,也一直没给我们打电话,直到下午5点放学我们才知道,我找到学校园长后才带我女儿去看了,医生说肿几天就没事了。晚上睡到半夜就哭。我应该追究老师的哪些责任?
10.教师体罚学生法律规定
老师体罚学生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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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体罚学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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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体罚学生侵犯学生哪些权利?
第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第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该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却损害其生理功能,破坏其身体。
第三,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陈老师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