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竞技平台竞猜赢现金(电子竞技俱乐部APP接入
作者︱康乐
【导读】 某电竞俱乐部打算开发一款官方APP,其中在功能模块接入电竞赛事竞猜游戏,以虚拟道具做筹码下注,用户可凭虚拟道具在APP商城兑换实物。此处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电(即圈内流传的“菠菜”)是否等于犯罪,二者之间的界限在哪里?
“以营利为目的”和“双向兑换”是判定电是否涉的“红线”
我国《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部、原信息产业部、原文化部、原新闻出版总署4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的通知》明确规定,网络游戏服务单位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
从上述法条可知,电不一定是犯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有无“以营利为目的”并且进行了“双向兑换”服务。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有奖竞猜这类行为,是为了获取金钱和其他财物,比如收取佣金、以各种名义收取门票费、会员费等。
电的基本模式是充值——下注竞猜——兑现。在充值环节,如果是需要付费购买虚拟道具才能参与竞猜,这就是明显的“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无需付费,只需要用户完成一定的任务量(比如发帖、点赞、评论等),系统自动赠予该用户一定数量的虚拟道具,此类行为没有利益的流入,不会产生营利,只是俱乐部为了增强粉丝的粘度、提高用户对俱乐部的关注度而实施的奖励措施,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在下注竞猜环节,如果俱乐部以用户输赢金额计算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这种方式就是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在兑现环节,如果将道具兑换成现金给用户结算提现,或者提供平台供用户之间将道具进行交易,实务中会被认定为“双向兑换”。
深入交谈中笔者发现,该电竞俱乐部还有另一番打算,将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另一款专注于电竞赛事分析的APP,这款APP主要是提供大型电竞赛事的胜负分析、赔率信息及赛事即时信息等,以收取会员费及每场固定场次费的方式作为盈利渠道。那么,这种发布电信息营利的方式是否可行?
该电竞俱乐部拟开发的另一款APP,从运营模式上分析,属于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两类,一类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另一类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笔者认为,电竞俱乐部拟开发的第二款APP如果仅是提供电竞赛事信息,没有利用发布的信息去引诱用户彩,也没有为其他第三方彩公司代理、发布广告,不足以构成罪。,俱乐部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会面临被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就是说,如果未取得许可非法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可能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进入话题的敏感区。最近,某电竞俱乐部因为涉嫌买外围被英雄联盟LMS赛区永久除名,那么,买外围达到什么程度会构成犯罪?如果选手利用担任平台主播机会在直播间“菠菜”,达到什么标准会被认定为聚众?
如果是电竞选手自身参与外围,没有组织其他人参与也没有发展下线或作代理,这只是其个人行为,既不涉及犯罪也与俱乐部无关。如果是俱乐部集体参与外围,打假赛配合演技,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罪和开设场罪是单位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1、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参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俱乐部集体买外围或者主播在直播间“菠菜”达到以上数额标准的,可能会构成罪。
作者康乐律师 专注网游和电竞的法律实务研究,担任多名主播、电竞选手的私人法律顾问,为独立游戏工作室和电竞俱乐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解决经纪合同、劳动合同、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