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的翡翠原石敢不敢买(花40多万网购翡翠原石

体育新闻 2022-11-29 13:16www.1689878.com最新体育新闻

在网络直播间花费40多万购买缅甸翡翠原石50块后,消费者王女士(化名)认为翡翠原石品质与直播介绍的内容存在差异,于是她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店家则认为,“石”是翡翠行业特殊的交易方式,盈亏均由买方承担,不可能对购买的原石解石后再要求退款。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店铺方不服上诉。7月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直播间销售的“翡翠原石”已经过人为的开窗初加工,此种交易方式与历史习惯中具有射幸性质的“石”交易存在本质区别。

花40多万网购翡翠原石后发现品质有差异 起诉要求退货退款

王女士在刘先生(化名)网上开设的直播间购买缅甸翡翠原石50块,合计价款40多万元。随后刘先生将50块翡翠原石以快递的形式邮寄给王女士,王女士在收到快递后,认为50块翡翠原石品质均与直播介绍的内容存在差异,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退货退款。

法院查明的情况显示,刘先生店铺的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中曾多次对案涉翡翠原石的品质发表倾向性意见,如“开窗出来的是高冰”“你的高货品质都高的”“这个料子出货是有价值的啊”“这个料子你也要放好,他出货的话一个手镯满绿的,没十几二十万买不到的”等。

一审法院认为,石作为历史以来中缅边境和云南玉石交易方式,有其独特的形式要求,即出卖方必须提供实物供石者在不采取破坏性手段的情况下对原石进行反复观察、估算价格。在石交易中强调原石实物的重要性,是因为不见原石实物一些传统的鉴定方式就无法采用,一些常见的作假或作伪手段也无法辨识。刘先生对所谓“云石”与历史习惯中的石交易的区别是十分清楚的,如刘先生提到直播观看会存在色差、主播因人而异对原石的判断也会有主观差异等。通过远程网络直播“云石”,由于买方不可能对“云石”中所谓的原石上手鉴别,这种交易实质已经不属于历史习惯中的石交易。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刘先生返还王女士货款40多万余元,王女士将所购买的50块翡翠原石返还给刘先生。

原告称不是石是正常商品买卖 被告称是石不能解石后再退款

一审宣判后,刘先生提出上诉。他认为,王女士通过合法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云石”,其观看直播后下单购买了案涉原石,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交易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交易过程中,刘先生已向王女士明确告知“因案涉原石是通过手机直播观看,会存在色差,以实物为准”,且对王女士进行了风险提示,“翡翠原石有风险,入手需谨慎,主播对原石介绍仅限个人观点,仅作参考,需慎重考虑,翡翠原石一经授权开窗、扩窗、扒皮、切割等一系列影响二次销售行为后,无论涨垮,一律不支持退换货”。王女士均明确知晓,所有订单均回复“确认”,其退款要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石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有其特有的交易惯例,应当遵从。“石”属于翡翠行业的特殊交易方式,盈亏均由买方承担,不可能对购买的原石解石后,再要求退款。而通过网络直播购买原石系“云石”,相应的风险则更大。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当事人自愿以风险利润,当风险出现时应自行承担。

王女士则认为,其在刘先生直播间购买案涉商品的行为并非石,而是正常的商品买卖行为。石强调原石外表的包裹性,无法知晓内在的好坏,出卖方必须提供实物供石者在不采取破坏性手段的情况下对原石进行反复观察、估算价格。而此案中,王女士从刘先生直播间购买的翡翠石块均经过初步加工处理,并非完全未经加工的翡翠原矿石。王女士在刘先生直播间购买“翡翠原石”的行为,并不具备石的风险与收益对等性。直播中,刘先生让主播请所谓“老缅”拿出老矿区原石商品,并采取夸张的砍价方式,给消费者传递货真价实、折扣巨大的信息。翡翠原石的出厂矿区信息对于消费者是否购买、以何种价位购买原石亦有重要影响,但刘先生对此未能说明,她有理由认为对方对翡翠原石作出虚假宣传、以次充好。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原石已经过初加工 与石交易存本质区别

法院认为,此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刘先生在交易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在王女士向主播对案涉翡翠原石的品质进行询问时,主播在聊天记录中多次发表“高冰”“高货品质”“有价值”等明显带有对翡翠商品的品质、价值的判断。根据双方当事人对直播过程的描述,主播并非是在日常光线下展示翡翠矿石的实物全貌,而是在较为黑暗的环境中以强光近距离照射“已开窗”部位,消费者也难以通过直播镜头客观地观察到商品的真实状态。直播销售过程中主播对商品的描述夸大了案涉商品的品质,属于不实宣传,使得王女士对案涉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解,诱导王女士在对商品作出错误判断的情况下持续下单。

,无理由退货制度,实质是在消费者在特定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给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基于网络直播间消费场景的特定性,结合本案中主播对于商品信息披露存在夸大不实的客观事实,应允许王女士在收到商品后及时提出解除合同。本案的“翡翠原石”并非原始的全包裹状态的翡翠矿石,而是已经过人为初加工(开窗)的翡翠石块,刘先生主张扩窗即影响正常销售,事实依据不足。

对于刘先生所认为的案涉交易系“石”,应由王女士自甘风险的说法,法院认为,翡翠行业的“石”交易是指翡翠原石无法直观看到内部情况,而在切割前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购买原石的交易方式,所谓的“”就是“射幸”行为,原因在于翡翠原矿石未经加工(含切口、开窗等初加工)情况下,其商品价值不确定因素多,交易风险较高,投资预期难以保障。此案中,刘先生在直播间销售的“翡翠原石”已经过人为的开窗初加工,其销售案涉商品的方式也是根据翡翠矿石的已开窗部分,由主播反复强调石料的种、水、色等商品价值信息,此种交易方式与历史习惯中具有射幸性质的“石”交易存在本质区别。

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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