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_剥夺政治权利的意思
最近很多观众老爷在搜寻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的解答,今天蔡编为大家收集10条解答来给大家解说! 有78%土豪玩家认为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_剥夺政治权利的意思值得一读!
10条解答
1.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有哪些
一、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二、执行分两种情况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是怎样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怎么执行
你的理解完全是对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从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在徒刑期要剥夺政治权利。如果A通过这次审判,剥夺政治权利就是10年加上2年,共12年被剥夺政治权利。
4.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同一时间执行,这个毫无疑问
5.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哪个机关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或独立适用者,有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是合并执行,也可以是单独使用。
6.刑事案件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的规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对于判处管制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剥夺政治权利最严重的情况。
(4)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主刑的不同,有四种情况
(1)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自判决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这里所说的“执行”,是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不是等管制期满后再执行,而应在管制开始时就一同执行,当罪犯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时,政治权利也恢复。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
(4)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自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7.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如何执行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是该人实际被剥夺的政治权利的时间是8年。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8.[刑罚种类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如何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况
(1 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 对于判处管制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公安机关应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恢复政治权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9.公安机关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1。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出
法院判完后。刑满释放后。公安部门没有权力干涉他人的日常生活和人身自由权的。如果干涉了属于侵占人身自由权了。被剥夺政治权力的是指不能参加党政和选举权了
10.刑法判出主刑及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从何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0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告人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08〕24号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三、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