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导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考点一
一、自治机关
注意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引申考点我国有五个自治区内蒙古、宁夏、、广西、西藏(内宁新广西),最早成立的是1947年内蒙古。最晚成立的是1965年西藏。
考点一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 民族立法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 变通执行权
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 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 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 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考点在于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与程序以及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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