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为什么要保密(企业刑事合规中的内幕交

沙滩排球 2022-11-28 14:18www.1689878.com沙滩排球


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强,上市公司作为优秀企业的代表,在推进现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上市公司、员工为追逐利益而忽视企业刑事合规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在证券期货发行、交易过程中,如何预防内幕交易的刑事风险,在刑事合规框架下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是上市公司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本文汇总了2011年1月至2019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43个典型案例1,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深入剖析,全面揭示该类型犯罪的特征和原因,针对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建设和员工刑事风险防控等问题,提出完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以期为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提供必要支持。


关键词:

证券期货交易 刑事合规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定量分析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行为与上市公司刑事合规关系的概述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家层面的贸易竞争与合作深化发展,作为经济全球化代表性企业的上市公司,在国家经济和域外经济合作发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企业面临的国际、国内刑事风险和合规挑战也日益严峻。上市公司在国内的证券期货发行、交易环节是企业运营的关键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信息保密和合规操作十分重要,如何避免在此过程中因公司、企业、高管和员工等实施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给公司、企业和内部人员带来刑事责任和刑事风险必然是公司管理层格外关注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对上市公司刑事合规产生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破坏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使股票交易出现明显异常。该行为违背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损害广大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同时,内部人员通过亲自操盘或者向外部泄露内幕信息后选择外部操盘手进行交易,在出现异常趋同性交易后,将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内幕交易调查,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的公司内部人员和外部操盘手将被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这些人一旦构成犯罪,将会使上市公司的刑事合规制度和信誉度遭受重创,极有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价格暴跌。

第二,上市公司的领导层如果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决定并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在被证监部门调查认定可能存在犯罪行为后,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同时面临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调查,如果经过起诉、审判之后确定单位犯罪成立,将会对相关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对上市公司判处巨额罚金,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上市公司或内部员工在被证监部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时,如果有关部门发现公司存在其他刑事犯罪线索,也可能将其移送到监察委员会等其它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立案调查、侦查。上市公司由于存在各种商业潜规则,其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面临商业贿赂、职务侵占、危害税务征管等诸多刑事犯罪风险,常常游走在罪与非罪的边缘,稍有不慎将身陷囹圄。

因此,上市公司要制定卓有实效刑事合规制度体系,预防企业内部发生内幕交易行为,最大限度地规避刑事法律风险,消除负面影响,在刑事合规的框架下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就必须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特点有深入地了解。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特点


为了能更加全面准确地突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相关特征,笔者将以汇总的该罪名案件43件79人为基础,针对案例数据进行系统化的定量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总结该类型犯罪被告人主体、行为以及司法机关强制措施、定罪量刑的共性和规律性特征。

(一)犯罪主体特征

第一,从被告人的性别上来看,男性被告人占四分之三,女性占四分之一。根据(表一)数据显示,在所有79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被告人中,男性有60人,占总人数的75.94%,女性有19人,占总人数的24.06%。2男性在此类型犯罪中所占比重明显大于女性。

(表1)

第二,从被告人的年龄上来看,“不惑”之年的人近半数。根据(图1)数据显示,在所有触犯该罪名的79名被告人中,年龄在29岁以下的有2人,占总人数的2.53%;年龄在30岁到39岁之间的有19人,占总人数的24.05%;年龄在40岁至49岁之间的有34人,占总人数的43.04%;年龄在50岁至59岁之间的有20人,占总人数的25.32%;年龄在60岁至69岁之间的有4人,占总人数的5.06%。

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人数和占比排在前三位的年龄段分别是40至49岁、50至59岁和30至39岁,40至49岁年龄段属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高发年龄。

(图1)

第三,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上来看,本科学历过半数。根据(图2)数据显示,在所有触犯该罪名的79名被告人中,学历最高的硕士有7人,占总人数的8.86%;大学本科学历的有42人,占总人数的53.16%;大专学历的有13人,占总人数的16.46%;高中学历的有4人,占总人数的5.06%;初中学历的有13人,占总人数的16.46%。从数据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上的超过六成,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该类型犯罪的被告人文化水平普遍较高。

第四,从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性质、职务和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上来看,国字头单位“非官即管”而非国字单位“个体、无业逾三层”。根据(表2)数据显示,所有79名被告人中,在国家机关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有37人,占总人数的46.84%,其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32人,占总人数的40.51%,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有5人,占总人数的6.33%。在37名国家机关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中,政府官员有2人,占总人数的2.53%;董事长有7人,占总人数的8.86%;总经理有5人,占总人数的6.33%;股东、普通董事有2人,占总人数的2.53%;监事有1人,占总人数的1.27%;官员、董事、股东、监事等管理层人员共有17人,占总人数的21.52%;部门高级管理人员有20人,占总人数的25.32%,其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有15人,占总人数的18.99%,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有5人,占总人数的6.33%。

在非国有控股单位、个体工作或无业人员有42人,占被告人总数的53.16%。其中,董事长、法定代表人6人,占总人数的7.59%;总经理有1人,占总人数的1.27%;股东、普通董事有5人,占总人数的6.33%;监事有2人,占总人数2.53%;部门高级管理人员有13人,占总人数的16.46%;个体或者无业人员有15人,占总人数的18.98%。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在国家机关和国有控股公司中,被告人大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被告人全部为官员、董事、股东、监事、部门高管等管理层人员,普通国企员工被告人为零,犯罪主体呈现“非官即管”特点,而在非国有控股单位或无业人员中,个体和无业被告人人数超过三成。

(图2)

(表2)

(二)犯罪行为特征

第一,被告人自动到案居多,认罪率高。根据(图3)数据显示,在所有的43件案件79人中,自动到案的有31件61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72.09%和被告人总数的77.22%;被抓获归案的有12件18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7.91%和被告人总数的22.78%;认罪的有37件69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86.05%和被告人总数的87.34%;不认罪的有6件10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3.95%和被告人总数的12.66%。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被告人在被证监部门调查移交司法机关后,七成以上都会去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而在法院判决前认罪的案件和人数更是超过八成,该类型犯罪的认罪率极高。

(图3)

第二,被告人共同犯罪居多,单位犯罪少见。根据(表3)数据显示,在所有的43件案件79人中,涉及共同犯罪的28件64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65.12%和被告人总数的81.01%;一人单独犯罪的15件15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4.88%和被告人总数的18.99%;涉及单位犯罪的2件5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4.65%和被告人总数的6.33%,单位犯罪均为共同犯罪;仅自然人实施犯罪的41件74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95.35%和被告人总数的93.67%。通过分析数据可以得出结论,在此类型犯罪中共同犯罪、自然人犯罪是常态,一人单独犯罪相对较少,而单位犯罪极为少见。

(表3)

第三,被告人直接充当操盘手的过半数,利用他人账户交易居多,非操盘的被告人均直接与操盘手相识。根据(图4)显示,在所有触犯该罪名的79名被告人中,被告人与内幕交易操盘手系同一人的有47人,占总人数的59.49%;其中,利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有35人,占操盘手被告人的74.47%;使用本人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有12人,占操盘手被告人的25.53%;被告人非直接操盘的有32人,占总人数的40.51%,非直接操盘的32名被告人与其他操盘手均直接相识。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被证监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被告人,不是直接操盘手就是与操盘手直接相识人。同时,在被刑事处罚的所有操盘手中,以利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的情况居多,直接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的占少数。

(图4)

第四,成交额巨大、违法所得极高。根据(表4)数据显示,在所有的43件案件79人中,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至249万元3之间的有14件26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2.56%和被告人总数的32.91%;证券交易成交额250万元以上的有29件53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67.44%和被告人总数的67.09%,其中,成交额在250万元至499万元之间的有4件8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9.30%和被告人总数的10.13%;成交额在500万元至999万元之间的有10件21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3.26%和被告人总数的26.58%;成交额在1000万元至4999万元之间的有9件16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0.93%和被告人总数的20.25%;成交额5000至9999万元的有5件7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1.62%和被告人总数的8.86%;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的1件1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27%和被告人总数的1.27%。

违法所得为亏损无获利和在15万元至74万元之间的共有15件28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4.88%和被告人总数的35.44%;违法所得在75万元以上的有28件51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65.12%和被告人总数的64.56%,其中,违法所得在75万元至499万元的有11件20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5.58%和被告人总数的25.31%;违法所得在500万元至999万元的8件15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8.61%和被告人总数的18.99%;违法所得在1000万元至4999万元的7件14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6.27%和被告人总数的17.72%;违法所得在5000至9999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的各为1件1人,均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33%和被告人总数的1.27%。

在所有案件中,成交额最大、违法所得最多的是2019年宣判的贵州省副省长王晓光内幕交易案,数额分别为4.9亿和1.6亿,创近八年来历史之最。

(表4)

(三)司法处罚特征

第一,被告人在被拘留后,不予批准逮捕率高。如(图5)所示,在所有79名被告人中,立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有69人,占总人数的87.34%;未拘留而在法院审判前始终取保候审的10人,占总人数的12.66%;在被公安机关拘留的69人中,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有35人,占拘留人数的50.72%,未逮捕而变更为取保候审的34人,占拘留人数的49.28%。被公安机关直接取保候审和拘留后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数合计44人,占被告人总数的55.70%。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被告人超过半数都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图5)

第二,法院判决从宽处罚率和缓刑率高,无罪案件极为罕见。根据(表5)所示,在所有79名被告人中,因认罪被法院从宽处罚的有69人,占总人数的87.34%,也就是说所有认罪的69名被告人在法院判决量刑时都被从宽处罚;因法院从宽处罚判处缓刑的有50人,占总人数的63.29%,其中有期徒刑缓刑的有48人,占总人数的60.76%;拘役缓刑的有2人,占总人数的2.53%;被法院判决单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2.53%;被法院判处无罪的仅有1人,占总人数的1.27%。从数据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该类型犯罪被告人无论是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增自愿认罪认罚制度之前还是确定认罪认罚制度之后,只要认罪法院在判决中均会从宽处罚且近三分之二的人会被判处缓刑,而无罪案件发生的概率极低。

(表5)

第三,法院并处罚金基本上在违法所得1倍至1.5倍之间确定。4如(表6)所示,在所有79名被告人中,被法院并处罚金的有76人,占总人数的96.20%,单处罚金和无罪未处罚金的有3人,占总人数的3.80%。在所有并处罚金的76名被告人中,罚金为违法所得1倍至1.5倍之间的有73人,占并处罚金人数的96.04%;罚金为违法所得2倍至3.5倍的共有2人,占并处罚金人数的2.64%;因亏损无获利被判处罚金1千元的1人,占并处罚金人数的1.32%。由此看见,法院在对被告人并处罚金时处罚相对较轻。

(表6)

第四,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的极少,上诉后二审全部维持原判。如(图6)所示,在所有79名被告人中,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选择上诉的有7人,占被告人总数的8.86%;一审判决后未上诉的有72人,占被告人总数的91.14%。7名上诉的被告人启动二审程序后,均被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该类型犯罪上诉的被告人极少,上诉维持原判率为100%。

(图6)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特点的原因分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特点较之一般证券期货犯罪有很大的不同,犯罪原因同样具有特殊性。笔者认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特点及处罚特征是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刑事司法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原因包括以下十二个方面。

(一)主观因素

第一,从犯罪学角度分析,在所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中,之所以男性被告人比重占四分之三,是因为男性胆量相对较大,比女性更善于社会交往,乐于与他人合作实施犯罪行为。而女性胆量相对较小,大多数女性不愿与他人发生犯罪关联,直接受利益驱动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在所有60名男性被告人中,有46人身处上市公司高管以上职位,2人为政府官员,这类男性被告人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社会关系网相对复杂,发生利益输送的可能性较大,受利益直接驱动实施犯罪的概率极高,因此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中男性居多。

第二,从经济社会学角度分析,男性群体的社会压力、经济压力大于女性群体,在79名被告人中,41人为年龄介于30—49岁之间的男性,“不惑之年”可以说是男性职业的黄金期,而30到49岁之间可以算得上是职场黄金年龄。同时更值得关注的是,这个年龄段的男性也是一个家庭的经济和精神支柱,他们必须承担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的重任,所以经济压力较大,在面对付出较小代价即可获得巨额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心理防线极易坍塌,铤而走险地奔向内幕交易犯罪的深渊。

第三,从被告人知识结构角度分析,所有涉案的79名被告人普遍文化水平较高,其中22名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被告人供述辩解中称自己在长期的权力光环笼罩下滋生了盲目自信、骄傲膨胀的负面情绪,认为即使自己将公司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共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犯罪,也属于手段极其高明,行为极为隐蔽,根本不会被公司和证监部门发现,更不可能被公安机关查获,因而主动尝试内幕交易犯罪。在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49名被告人中,有37人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仅有12人接受过法律基础和一般普法教育,30名大专以下学历的被告人,仅有5人接受过普法教育,其他人均未参加过任何形式的法律知识学习。内幕交易犯罪的被告人学历虽高,但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对合法收入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法股票交易所得存在认识错误,有15名公司高管对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没有明确认识,甚至片面地认为公司没有让其签署保密协议即意味着其本人不具有保密义务,而自己让亲友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属于“正常炒股”,根本不属于违法犯罪,从而在不知不觉中走向通往牢狱之灾的道路。

第四,从被告人个体心理角度分析,国有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行政级别,在公司内部掌握一定权力,有21人认为在目前的国有公司工资分配制度下,自己的收入与劳动付出不成正比,他们认为过去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公司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所得到的报酬却相对低微。而在非国有公司中,有17名高管和公司决策人员则认为自己拥有极强的管理能力和股票市场判断力,应该充分利用自己这种能力谋求更多的经济利益。正是由于被告人个体心理产生的巨大落差以及权力、个人能力与收入的不对等,导致个人心理失衡,加之受到金钱至上等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使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最终选择采取“以信息谋私利”的犯罪手段来弥补物质上和心理上的落差。

(二)客观因素

第一,从行政违法调查结果角度分析,证监部门在对证券交易大数据分析后,以此为基础对被告人开展内幕交易违法调查,查实之后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大多数被告人对证监部门的调查结果已经有了心理预期和初步判断,往往会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所有61名自动投案的被告人均是在被证监部门调查移送公安机关后自动到案,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已经有了基本判断,而被抓获归案的18人中有9人虽已知道被公安机关立案但仍心存侥幸逃避侦查且到案后拒不认罪,还有8人认为自己只是行政违法,没有意识到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因而未能自动到案,但到案后面对调查结果均持积极认罪的态度。

第二,从规避违法犯罪风险角度分析,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获悉内幕信息之后,基于自身安全考虑,会选择将信息泄露给他人“借他人之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32名被告人就是在获悉内幕信息后为了避免被证监部门调查和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而选择他人充当操盘手。另外,仅有2起案件是由上市公司决策层采用集体决定的形式实施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根本原因在于单位决定实施犯罪较之个人决定更容易被证监部门发觉,被调查的可能性更大,违法犯罪风险更高。

第三,从利益输送切分角度分析,被告人为了方便利益输送,一般会选择利用熟人的账号进行股票操作,即使自己不直接进行股票交易,通常也会让熟人代替自己买卖股票。在直接操盘的47名被告人中,有35人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而另外的32名非操盘手被告人均选择熟人进行股票操作,从他们的供述中我们可以得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之所以使用熟人账户或者选择熟人进行操盘,就是因为选择熟人方便利益切分,而使用陌生人账户或者选择陌生人充当操盘手,则在利益分配时不易控制,不便于利益输送和划分。

第四,从资本运作角度分析,上市公司资产变动和证券发行、交易比较频繁且数额极大,不法官员、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其他员工更容易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主动、优势地位,可以依据企业自身的资本需求通过上市证券交易获取巨额资金来满足发展需要。在此过程中,内幕员工和主管官员通常会利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特殊机会,提前获悉股票动态,通过不法手段攫取巨额经济利益。62名处于企业高级管理岗位以上的人员和2名官员均是在上市公司资产即将发生重大变化时,利用职务优势和便利获取不法利益。

(三)刑事司法因素

第一,从人身危险性和暴力程度角度分析,该罪名被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一般的严重暴力犯罪相比较(如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内幕交易犯罪具有“知识含量较高、技术水平较强”的特点,属于非暴力犯罪,被告人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属于知识分子,人身危险性和暴力程度极低,对于这类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一般情况下没有逮捕的必要。

第二,从刑事司法政策和处理程序角度分析,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我国刑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对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和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在量刑上一般均会从宽处罚,50名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也正是基于认罪而被判缓。在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在程序法上得以明确并通过具体的认罪认罚程序得到司法机关的贯彻执行,更有利于体现主动认罪与从轻处罚的效果关系。另外,内幕交易犯罪属于行政处罚在前,司法处罚在后的模式,经过证监部门调查后移送公安机关经历了两个部门查证,冤假错案和无罪案件的可能性都比较低,正是此种调查程序使内幕交易犯罪的无罪率极为罕见,也使上诉维持率达成100%成为可能。

第三,从罪责刑相适应角度分析,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其本身是对主刑的必要补充,在内幕交易犯罪中体现的尤为突出。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经济条件,同时也对犯罪分子起到惩罚和教育作用,对于再犯罪起到预防效果。一审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附加刑时最主要的考量标准就是违法所得额,法官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被告人违法所得,在能够对被告人起到惩罚作用的基础上确定罚金数额,判决后罚金上缴国库。如果被告人没有违法所得,法官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并处定额罚金。

第四,从认罪后实际效果角度分析,所有69名认罪的被告人在一审法院宣告判决后均表示认罪伏法不诉,此种情形说明被告人对自己认罪后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充分认可的,判决达到了他们的心理预期,实现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因此被告人没有必要上诉。同时,在所有数据中并没有发现被告人有第二次因内幕交易被刑事处罚的情形,这也说明被告人认罪不上诉对于节约司法成本和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积极意义,对被告人认罪后的司法判决达到了预防再犯罪的实际效果。


四、企业刑事合规的完善意见与刑事风险防控合理化建议


201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版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规定要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在刑事审判方面,要求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意见》出台后,预示着我国司法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主刑适用方面严格控制缓刑,附加刑方面增加罚金处罚数额。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必将更加关注证券期货交易中的企业刑事合规问题,同时采取更为有效地措施来预防企业内部可能发生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犯罪事件,另外在在企业内部出现违法犯罪问题,也迫切需要专业人士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鉴于此,笔者结合文章前三部分的内容,针对加强企业刑事合规文化建设、构筑刑事风险防控体系、提升企业人员刑事合规意识、应对行政和刑事立案调查、影响刑事裁判等五个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第一,大力加强企业刑事合规文化建设,以合规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合规并不是一种被动的选择,而是企业发展动力的内生性源泉。企业结合自身的文化、性质以及规模等因素,建立一套违法及犯罪行为的预防、发现及报告机制,从而达到减轻、免除责任甚至正当化的目的,而这种机制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还能通过有效的贯彻与执行形成公司的守法文化。5企业结合自身文化开展具有特色的合规文化建设,并以此为基础和动力探索建设各种刑事合规制度机制,以文化促合规,以合规促健康,以健康促发展。

第二,上市公司和IPO阶段的准上市公司,在公司股票、期货上市发行、交易前后以及在公司并购重组等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应当针对内幕信息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刑事风险防控体系。在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执行等不同阶段,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不同主体,结合不同人群的犯罪特征制定符合自身特色的企业刑事风险防控阶段性标准,有针对性的提出履行保密义务和刑事合规的具体要求,同时应当做好上市发行、重组信息管理以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可以要求知情人签订刑事合规承诺告知书,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刑事风险提前告知。此外,在此过程中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为公司开展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和风险咨询工作,尤其要重视刑事合规和刑事风险防控工作。

第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国有公司都要不断提升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廉洁自律性和刑事合规意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机制已经确立,我们党和政府对腐败持零容忍的态度。国有控股公司内部人员一定要筑牢思想防线,自觉抵制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同时也不能持有侥幸心理片面地认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犯罪成本、处罚力度和隐蔽性均比贪污贿赂轻,就采用此种相对隐蔽的方式攫取不法利益;非国有企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更应当提升自身刑事合规意识,坚决杜绝将信息泄露给熟人、朋友,更不能为了获利与熟人、朋友同谋实施犯罪活动,同时,要坚决反对采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方式同腐败官员之间进行不法利益输送。

第四,如果在证券、期货发行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或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企业刑事合规问题、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被证监部门约谈、调查,可以及时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研究案件情况,制定刑事风险防控方案。在案件被证监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聘请刑事律师介入会见,力争将刑事风险最小化。笔者在文章之外对2017、2018两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147件数据进行汇总,与收集到的2017、2018、2019三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互联网公布的司法机关处理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3件18人进行数据对比6,并结合本文第二部分数据分析得出结论,即虽然证监部门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比例不高,约为10%左右,但只要移送基本上会被定罪处罚。因此,该类型案件在第一时间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十分必要。

第五,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一审判决前,聘请律师为涉案企业和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力争对刑事裁判产生积极影响。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程序,从本文第二部分的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认罪对法院判决的积极影响。同时,笔者认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在审判中的逐步适用,法院在审判证券期货刑事犯罪案件时必将从严处罚,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理。因此,上市公司和员工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聘请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分析案情提出针对性辩护方案,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注:此文2019年公开发表于第十一届当代刑事司法论坛论文集。


注释:

1 文中43个案例中42个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个来源于相关网络报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我国刑法第180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

2 因所有43件内幕交易案件均为证券交易型,故在本文中仅对成交额进行分析,不对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问题进行论证。

3 根据2012年3月29日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七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250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75万元以上的,分别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该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或者避免的损失。

4 我国刑法第180条第一款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5 李本灿:“合规计划的效度之维——逻辑与实证的双重展开”.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1)。

6 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互联网公布的2017、2018、2019年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案件数和人数可能存在不周延的问题,但具有一定的数据分析价值,比率的准确性可供参考。


本文作者: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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