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选人是什么意思(「大知识」如何提名确定代表

沙滩排球 2022-11-28 11:19www.1689878.com沙滩排球

推荐、介绍、确定代表候选人,是县乡人大选举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人大代表的入口关,对于调动选民参选的积极性,保证当选代表的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一定要依法有效地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提名、酝酿、确定工作。

(一)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的。1953年选举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党派、各团体的选民或者代表均得按选举区域或者选举单位联合或者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这一规定,除党派、团体提名外,作为个人,只有不属于任何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候选人。1979年选举法将提名权扩大到所有选民和代表,即“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将选民或者代表联合提名的法定人数由三人附议改为十人以上联名。

在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在实际执行中,经常遇到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哪一级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于选区的大小、规模不同,在同一个选区内,政党、团体的组织层级不同,选区内可能同时有几个同层级的党团组织或者有多个互不隶属的不同层级的组织,如党委、总支、支部等,这就提出到底哪一级政党、团体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的问题?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由县、乡一级的政党、团体,协调选区内的党团组织,提名推荐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二是各政党、人民团体是联合提名还是单独提名。虽然法律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联合提出代表候选人,在实践中,县、乡两级政党、团体一般采取联合提名的办法,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经协商共同提出代表候选人。这种办法便于统筹考虑代表的结构比例,平衡各方面的要求。三是本选区选民联合提名候选人,是否只限于本选区的选民?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比如在县直机关工作的人员,也可以被推荐到县城以外的选区参加选举,但必须是本行政区的选民。四是选民是否可以自荐当代表候选人?我国的代表候选人,采取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选民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有政党或者人民团体推荐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法定的政党、团体或法定人数的选民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对于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并且附有十个以上选民联名推荐(不包括本人在内)的,要按法律规定的条件标准审查认定。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如某选区应选代表3名,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只能少于或等于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不能多于应选名额。

(二)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对代表候选人进行全面、准确的介绍,是民主选举的必然要求。对代表候选人的认识和了解是选民作出投票选择的基础,也是增强选举活力的重要途径。只有让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才能更好地选定代表候选人,保证选民按照自己意愿选出满意的代表。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者在推荐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自己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选举委员会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如具有选民资格,符合代表资格条件等。在所提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后,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选民酝酿讨论候选人过程中,选举委员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2010年修改选举法,进一步加大了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2010年选举法修改,增加了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的义务,即接受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个人身份包括国籍、是否拥有海外永久居留权等。选举委员会有责任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所提供的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由选民作出判断选择,而不是简单地由选举委员会取消代表候选人资格。

我国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但没有规定候选人自我宣传介绍。因此,对于代表候选人的自我宣传等竞选活动,应当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同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

(三)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在直接选举中,最初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通常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所有的候选人都列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选票必然很分散,很难依法选出代表。因此,选举法规定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在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定有三种情况:一是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从以往的选举实践来看,这种情况通常比较少。二是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要在各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实践中主要采用这一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三是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经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仍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一般通过“三上三下”的办法确定。首先,由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公布(一上),随后将汇总的候选人名单交各选民小组讨论(一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二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和选民小组或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二下);然后,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提出拟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上),将拟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下发各选民小组,进一步听取意见(三下)。在这个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要把握好“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当然,预选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重要方式。1979年选举法对在直接选举中,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作了规定。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在一些地方集中选民进行预选比较困难,因此删去了预选的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提出,没有预选程序,在对代表候选人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选区,不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践中,有些地方采取了征求意见票的办法,效果不错。为了使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产生矛盾,2004年修改选举法,重新规定了用预选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这次规定的预选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预选不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而是在特殊情况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一种特殊程序,即只有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启动预选程序。至于预选的具体程序,选举法没有规定,由地方在选举实施细则中作出具体规定。预选不同于正式选举,可以参照正式选举程序适当预以简化。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以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过去规定为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2010年修改选举法,为使选民有较充裕的时间了解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同时适应加大组织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力度的需要,将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提前了两日。

作者:张天科

编辑:孙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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