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性是什么意思(浅谈公诉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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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检察官办理公诉案件时,如何准确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侦查机关收集、固定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际,浅谈一点自己的见解。

一、公诉案件证据的分类、基本特征及审查要素

(一)公诉案件证据的分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具体包括1、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质和痕迹;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4、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6、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有资质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后所作的书面记录。辨认笔录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侦查行为的实况记录。侦查实验笔录是指在案件相同的条件下,实验性的重演该案件的专门活动以及结果作出的实况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是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资料。,以上八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而不是人的主观假设或虚拟,更不是对事实的杜撰或捏造,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

2、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

3、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三)证据的审查要素

证据的审查要素包括1、全面收集和固定了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证据材料,既符合收集证据种类的规定,证据的来源又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2、据以定案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着必然的客观联系,并在证据材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统一反映出每一案件的客观真实;3、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材料均经过查证属实,能够作为该案定性的可靠依据;4、证据材料之间、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没有似是而非的、非法的、伪造的、虚假的、低质量的证据材料得以排除;5、案件的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和支持,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最终达到确认涉案嫌疑人的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排除。

二、公诉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一)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是能否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案件,是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实体法所规定罪名、罪状,来对应的审查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的程度,据此确定犯罪嫌疑人所犯有此罪或者彼罪、罪与非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因而,证据如果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充实完善证据,然后最终作出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是否将涉案人员交付审判。

(二)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核心必须是确实无疑的。

公诉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所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是极其严厉的,是交付法院判处刑罚的,甚至可以依法剥夺行为人的生命和政治权利,这就要求证据必须是确实无疑的;不确实的证据,会给犯罪嫌疑人定不了罪,既可能造成错案,也可能成不了案,核心是证据必须确实无疑。

(三)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也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客观要求。

公诉案件,不仅要证据扎实充分,还必须要证据来源合法,如果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好的证据也不能成为认定犯罪的依据,所以要想保证案件质量,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收集证据。证据材料就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案件的真相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保障,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的有效连接,形成证据链条,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四)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证据充分为证据的确实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公诉案件证据充分性是确实性的形式性标准,案件的确实性必须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犯罪现场状况、犯罪构成的形式要件的充分证据,综合来实现,使证据全部指向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证据确实与充分之间的辩证逻辑关系,是立足于证据反映和证明案件的事实依据,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三、检察官如何准确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检察官审查公诉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无疑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如何判明证据的确实性、真实性,并把握住这个标准,个人认为

(一)把握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这是量的方面的要求,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及影响刑罚裁量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质的方面的要求,包括查证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二)把握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现有证据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结论。

(三)把握全案的证据链、证据效力和证明力。检察官审查证据,必须把握是合法取得的,才能作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和证明作用,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全都指向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1、将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2、将间接证据与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进行分析比较,确定每一份证据的证明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3、据以定罪、定性的所有证据之间,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认定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合法取得的,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四)把握依法复核、补充证据1、检察官对被害人陈述、关键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供述和辩解进行复核,核实证据的确实性、真实性;2、经检察长批准,自己进行补充必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确实的真实性;3、运用高科技手段,切实做好证据固定和保全,尤其是对重要物证的保存保管,有关书证材料的鉴定,询问关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像,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并且,在监督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依法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传唤证人到检察院如实作证,以保证证据确实的合法性、公正性。

,公诉案件里所有案件中,对证据要求最严格的,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对其来源、出处、真伪、合法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公诉案件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作者郭 伟(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

责编李朋

总编辑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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