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离婚了还向老公要钱(离婚后,她为何向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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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从法律意义上讲,意味着夫妻双方关系的终结,双方一旦离婚就由夫妻变成没有任何关系的两个人。有人说:“离了婚,双方就再无关系了”,可事实果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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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云南昆明的李某和张某离婚了,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在离婚之后,李某将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双方离婚后,自己生病花费的各项开支、以及精神损失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4万元。

照理说离婚了双方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已经终止,各自安好,为何前妻还找前夫索要医药费?法院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吗?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由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是李某,出生于1984年,与出生于1981年的张某于2013年3月离婚。双方在离婚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这份协议内容除了关于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以外,总结起来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孩子由男方张某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可随时探望;

二、男方必须每年1月份之内给予女方精神补偿费1万元人民币和每月10日前必须支付生活费1000元直到50岁或改嫁终止。三年内改嫁由男方一次性支付嫁妆费5万元,生活费和每年精神费补偿终止;

三、男方必须承担女方以后所有疾病费,直到改嫁终止;

四、男方每年应主动带女方旅游一次,费用由男方承担,直到改嫁终止。

原告李某在庭上诉称,离婚后,自己多次要求张某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但张某均不予履行。2013年11月至2020年2月,李某因患甲状腺癌症共支付医疗费及药物费58891.76元。2020年李某再次通过微信要求张某履行协议内容,张某在微信中向李某承诺愿意支付,但以无履行能力拒绝支付。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将张某诉至法庭,请求法院责令张某支付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李某精神补偿费70000元,生活费84000元,疾病费用50000元,合计204000元。

对此,被告张某在庭上辩称,对原告李某诉请的精神赔偿费有异议,张某没有给李某造成精神或身体伤害,支付该费用没有依据。且双方已离婚,离婚后自己没有义务赡养李某,也没有义务向李某支付医疗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离婚时所订立的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确定抚养问题、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由于协议带有人身性质,往往在签订时会考虑一方放弃抚养,各方是否有过错等情形,故若签订协议时协议内容为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条款即对协议相对人有约束力。

本案中,原、被告于2013年3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经原、被告签字、捺印,并在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经核实,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协议相对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约定义务。

按照《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2、3项“男方必须每年1月份之内给予女方精神补偿费10000元人民币和每月10日前必须支付生活费1000元直到50岁或改嫁终止。三年内改嫁由男方一次性支付嫁妆费50000元,生活费和每年精神补偿终止。男方必须承担女方以后所有疾病费用,直到改嫁终止。”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登记离婚之月至原告主张的2020年3月共计7年的精神补偿费70000元,生活费应为84000元。

庭审时被告主张其向原告支付过3160元,原告认为该费用为原告替其照顾孩子产生的费用不应予以扣除,但转账用途一栏无具体说明,原告对其抗辩观点未举证证实,且照顾孩子系父母都应尽的义务,故本院确认该费用应予以扣除。

医疗费经核对自费部分为58891.76元,原告诉请中只要求支付5000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7310.5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42689.5元。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2013年4月至2020年3月的精神补偿费70000元,生活费80840元,医疗费42689.5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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